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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类作品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随着普法活动的开展不断增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昨日,我所邬贵刚主任就接到一件关于KTV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的委托,考虑到部分律师对于这类侵权案件的概念比较模糊、缺乏实践经验,邬主任以这件委托为例,在知识产权中心组织开展了“KTV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例研讨沙龙。
“KTV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例研讨沙龙

本期沙龙中,邬主任向大家讲解了放映权的概念界定、侵犯放映权的行为认定及应对方案等知识,并分享了他的办案经验。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吧!
01 什么是放映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注释:①此条的放映要求“公开再现”,个人或家庭内部的放映由于并不属于公开展现,不涉及放映权。②此条的放映并没有明确是否是有偿行为,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作品都会触及放映权。
02 放映权的保护对象
根据法条,放映权的保护对象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类作品等适宜播放的作品,但是并不包括制品,录音、录像制品不产生放映权。
注释:录像制品于电影类作品的区别在于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电影类作品是导演根据编剧创作的分镜头剧本挑选并指导演员、灯光师、音响师、摄像师、道具师等分工合作而产生的综合艺术,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录像制品是对现场表演进行技术性机械录制的产物,录制制品的制作过程需要投资和技术性劳动,但几乎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因而达不到独创性标准,不能称为作品。此外,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统一行使,而录像制品涉及作者、表演者、录像著作者的权利,各方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
03 放映权侵权纠纷的应对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作为著作权人,要增强维权意识,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要主动维权,积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KTV等场所的经营者,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为了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应主动联系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音集协等)获取授权,尽量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同时,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告知函时,应积极寻求和解或依法应诉,尽量减少侵权赔偿的成本。

此次沙龙的顺利开展,不仅让客户对于其面临的形势和应采取的应对方案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也让参与的律师们对此类案件有了更深入的认知,有助于大家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让我们一起期待下一次沙龙的举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