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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有关实务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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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破产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依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营业,并报法院许可。如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且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也应将是否继续营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在实务中,继续营业会涉及到经营目标的确定、经营方案的选择、停止营业的条件等,本文将围绕以上实务问题继续探讨。

一、经营目标的确定

 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目的是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既有消极的保有现值,也有通过经营获得增值,具体的经营目标可能有以下几种:

 1、 保有特定的资质、资产

 企业资产从会计上可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如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价值,与继续营业关系不大,但针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质(如建筑行业、医疗器械、消防产业等),在经营上是行业的准入门槛,在法律上为行政许可,基本都设立了软硬件的要求,一定周期内如每年要进行复核、年检,复核、年检不合格,则将会丧失掉。而经营资质的取得,一般都是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和费用,虽然在法律上禁止经营资质的转让,但在市场上,从来不乏这样的交易,这直接验证和锚定了经营资质的价值,保有特定资质,则就保有了破产企业的资产和价值。而且,对于破产企业而言,从会计上而言,基本是资本抵债或无法有效变现资产偿还债务,如果保有特定的在市场上具有较大价值的资质,将为吸引重整投资人创造条件。保有资质,则必须继续营业。

 2、 保留核心技术、管理团队

 毋庸置疑,只有保留核心技术、团队,继续营业才能顺利推进,破产企业对于重整投资人的价值才能实现。

 3、 维护客户资源、供应链资源

 企业存在的基础在于客户,没有客户,企业也就没有更多的存在价值。如果破产企业是处于供应链大协作的行业,那供应链资源也是核心资源之一,没有供应链资源的企业,很难存活和发展。

 4、利用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特定资源,尽可能回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

 有的破产企业,可能对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不足,但具备一定时间内继续营业、回款的条件,那利用其生产经营能力、特定资源,尽可能回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切实解决职工问题,也应是目标之一。

二、经营方案的选择

 在实务中,主要集中在采取积极进取还是消极保守的方式进行经营,如是否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破产企业的能力,研发新的产品,拓展新的经营项目、增加新的经营范围?是否应在完全无风险的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可以对外开展新的项目合作甚至对外投资?

 经营方案要考虑破产企业的特殊性,毕竟破产对企业的信用、合作伙伴(客户)的信任度有很多负面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已显著弱化,不易、不能开展高风险、较复杂的经营活动,但做为市场竞争主体,不可避免的也要承受一定的市场风险,开展经营活动,故经营方案的确定是一个平衡和取舍的过程。

三、停止营业的条件

 1、经营目标无法实现

 针对特定的经营目标,如果无法实现,那继续营业也就没有进行存在的必要。如保有特定资质作为经营目标,出现政策发生变更,导致放开行业管制或取消资质,那自然就没有必要为保有特定资质而继续营业。

 2、现金流出现预期外的亏损

 因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息、停个别清偿,破产企业的财务包袱大减,继续营业在现金流上保持正数是很容易做到的,即使因生产回款周期出现短期内现金流亏损,但过后就应为正数,总体也应是现金流盈利。如果出现预期外的现金流亏损,则相当于出现了新的负债,破产财产减少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即停止营业。

 对于管理人而言,以上继续营业的实务问题更多的涉及的非法律问题,而管理人又要在一定承担上对继续营业承担责任,故如何有效管控继续营业的风险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远不是本文可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