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代理行为的认定
2017-12-14 浏览次数:16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与工程纠纷有关的案子,原告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两个被告分别是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笔者是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原告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并与实际施工人对材料供应款进行了结算。原告要求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对材料欠款承担支付责任,其理由是该工程是建筑公司承包,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又签订了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向建筑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对项目自负盈亏。在协议中建筑公司指定实际施工人是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原告认为:该工程由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公司应对该工程欠款承办支付责任;协议中约定实际施工人是项目负责人,故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