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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股权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

2018-11-05 浏览次数:9

通过股权并购方式,从而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开发企业获得土地的较为通常的做法。但在此交易模式中,土地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争议较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指出:“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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