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意味着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否就应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可被追加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笔者认为应作进一步的探讨。
扫码分享
Copyright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