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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不畏艰难,依法维权

2017-05-17

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石长沙律师           

不畏艰难,依法维权

       2014年9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发生了一起惊动高层,激怒民众的案件,这就是四川Y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涉及到投资者800余人,涉案资金2.24亿元,影响极坏。10月8日,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察,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四川Y集团公司可谓:出生时热闹排场,死亡时臭名远扬。2013年10月8日,位于成都市九眼桥附近的地标性建筑---香格里拉大酒店热闹非凡,彩旗飞舞,名人云集,号称西南最大的理财公司----四川Y集团公司,在此成立。他们拉大旗作虎皮,以发展民间金融为借口,糊弄了一大批成都及附近地区的老板作为股东到场壮大声势,成都媒体竞相报道。这种轰动效应,很吸引眼球,很有诱惑力,不少投资者把自己的血汗钱投入Y集团公司。谁能料到,2014年9月30日该公司突然宣布资金链断裂,倒闭关门.众多投资者如闻晴天霹雳,他们的 血汗钱由此将可能化为泡影。

     众多投资者将希望寄托在刑事程序,希望借追赃程序追回自己的资金。但是,情况并不乐观。一部分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投资还有担保公司的担保,于是纷纷将担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成都H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为给Y集团公司提供了700余万额度的担保,因此成为被告。该公司委托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石长沙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案子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四川Y集团公司作为中间平台与出借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约定由Y集团公司推介借款人,出借人将出借款转到Y集团公司,然后再由Y集团公司转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将利息转给Y集团公司,再由Y集团公司转给出借人。成都H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Y集团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具了担保函,担保金额有700余万元,共有7位出借人,他们要讨回本金和利息,故分别向成都市武候区法院起诉H担保公司 ,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在庭审中,石律师作为H担保公司代理人提出:本案中,由于Y集团公司没有进入诉讼,而借款打款及利息支付的交易均发生在原告和该公司之间,为查明事实,申请追加Y集团公司为第三人;此外,本案所涉及的交易是否已经被锦江区公安局列入刑事调查范围不清楚,因此申请法院对此依职权调查取证。一审武侯法院没有对石律师的申请做回应,认为Y集团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实质上是借款关系,H担保公司为之提供了担保,故判决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H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败诉,但这并没有挫败石律师的信心。在二审的庭审中石律师提出如下观点,来反驳一审判决:1.H担保公司是跟据中介服务协议为Y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而非根据借款协议提供的担保,故其担保函中所谓的“若出现任何风险”应受到中介服务协议这一前提的限制。2.由于Y集团公司没有参加到本案,故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其是否支付借款给Y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支付了多少利息给原告方?其损失金额有多少?均无法认定。3.由于本案牵涉到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那么所涉资金是不是属于非法集资范围?如果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则被告签署担保函的时候并不知晓该犯罪,也没有为犯罪提供担保的意思,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他认为:一审未追加Y集团公司参加本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判决认定H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是真实意思表示,Y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实质上是借款关系。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H担保公司在出具担保函时明知Y集团公司与借款人之间是借款关系,而判定H担保公司依照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这在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定性上存在矛盾。  

    成都中院基本认可了石律师的上诉理由,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以下判决:一、撤销武侯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040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的起诉。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原告不久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7日裁定提审该案 。 案件到了高院,这意味着庭审会更复杂,胜负更难以决定。石律师和团队人员高度重视,反复研究案情,精心准备代理方案。  2017年3月20日,四川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6133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且该裁定纠正了成都中院裁定的瑕疵,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能认定Y集团公司与原告方之间的关系为借款关系。

        在一般老百姓看来,这是一起很好判的案子。出借人值得同情和支持,中介公司应受到谴责和处罚,而担保公司应尽到担保责任。然而,法律讲的是证据,要的是公正。本案中的各级法院顶住了压力和阻力,公正司法,真正地实践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石律师忠于委托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顶住了阻力、压力,不畏艰难,恪尽职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许。

 (段成昊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