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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网络时代下的尽职调查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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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网络时代下的尽职调查工作方式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分析的过程。就此形成的书面报告,即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是非诉法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进入网络时代后,逐渐创行和普及的网络工具也给尽职调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变革。下面以笔者近期参与的一次尽职调查为例,浅析出具一份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及网络工具在其间的应用。

出具一份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可分为准备、调查、分析、成稿四个阶段。

第一步,准备阶段。笔者认为,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是与客户(即投资人)就调查重点进行充分的沟通、梳理。诚然,一个成熟的律师团队当然知晓尽职调查普遍的调查范围,但客户产生投资意向,并选中目标公司作为潜在投资对象,通常也经过了一番调研,形成了包括投资目的、关注重点在内的一套想法。因此,在沟通中我们要深入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以及最看中的目标公司的价值,那么这一点就将是接下来尽职调查的重点。比如,客户A公司欲收购一家制造工厂(B工厂),针对工厂,尽职调查的重点一般围绕厂房、生产线权属、上游原料供应商及下游成品采购商的贸易往来等,但在和A公司多次沟通交流后,我们发现它最在意的并不是B工厂现有的产能和贸易额,而是该工厂的一支申请了数项发明专利的技术团队。了解到这一点后,我们着力对B工厂技术人员的背景、劳动关系以及专利的申报、维护、授权等情况展开了调查,以帮助A公司判断B工厂是否实际具备投资价值。

在与客户沟通、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应总结一份书面调查清单,列明需调查的项目,并交客户确认。但清单并非固定不变,随着调查的开展,有可能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总而言之,事先把握尽职调查的重点,有的放矢,有利于律师切实高效的开展调查,也利于客户明确获取其最需要的信息。

然后,调查阶段。尽职调查,顾名思义,调查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形成了书面调查清单的基础上,就可以正式展开调查了。传统的调查资料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调查对象应要求主动提供的资料,首先由律师把调查清单中需要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项目筛选出来,将该项目另具一份清单,再由投资人或律师将该清单交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按清单要求提供资料;二是律师根据调查需要,从第三方,特别是有关行政部门实地调取的资料。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政府相关部门公开、透明工作的推进,出现了不少官方网络查询平台及第三方查询网站。从这些网络查询平台搜集到的资料大体可以归入前述第二种来源,即来源于官方部门,但相比传统的调查方式,网络查询有其显著优势:第一,大幅节约时间成本,使调查更高效更有针对性。比如,律师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点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可查询调查对象工商登记信息,如信息显示该企业经过多次变更、存在抵押质押的,我们则可以调取详档,查阅各次变更是否合规,要求调查对象提供资料说明抵押质押情况。第二,弥补难以从相关部门实地调取的资料,如诉讼信息。仍以A公司收购B工厂为例,当我们从B工厂销售合同中梳理出大额采购商后,对大额采购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诉讼情况便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网站的搜索,发现部分采购商涉及破产清算案件或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部分采购商后续支付货款的可能性极低。我们将这些信息反馈给A公司后,A公司对B工厂的效益评估表进行了相应调整。

除了前面提到的工商、诉讼信息网站,知识产权、环保、税务、征信、基金、证券、食品医药等领域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也有相关查询入口。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公众网络平台提供免费基本信息查询及收费详细信息查询,涉及境外业务且具备相应语言能力的律师可直接上网查询。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充分、灵活地利用搜索引擎,搜索相关查询网站,再从查询网站获取我们需要的信息。

在调查阶段,还有一点应予重视的是工作底稿的留存。所谓工作底稿,即从前述各来源搜集到的基本调查资料。书面资料的留存无须赘述,但如前所述,网络查询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尽职调查中,那么网络资料如何留存呢?笔者的建议是将反映查询结果的页面截屏保存,截屏时应注意通过设置使电脑屏幕同时显示当日日期,以便明确该信息表明的是调查对象截至某年月日的状态。然后将截取的图片转存为PDF格式,标注简明扼要的名称,分门别类收藏于文件夹中。最后,将图片打印一份纸质档,与书面资料一同留存。完善的工作底稿不仅是后续分析、成稿的依据,也便于我们回顾、检查自己的工作以及应对客户的相关咨询。

第三步,分析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对调查获取的资料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除了律师事务所,还有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参与尽职调查的,资料分析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资料共享,从资料的交叉比对中发现问题。

在A公司收购B工厂的过程中,A公司聘请了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三家中介机构对B工厂开展尽职调查,三家机构通过会议、工作群对各自搜集的资料进行了分享。在对律所搜集的资料与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做交叉比对时,我们发现在B工厂“营业外支出”项下有“滞纳金”一栏,而根据我们的查询及B工厂提供的资料均未见B工厂受到过行政类处罚,就此我们一方面向审计师进一步求证,一方面要求B工厂作出解释说明,终于了解到B工厂存在逾期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此外,我们还在B工厂“预付款项重大余额”项下发现B工厂和某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一笔交易,而该交易未体现在B工厂向我们提供的关联交易合同内,我们也要求B工厂对此进行了说明。同时,律所的资料也对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的工作产生了一定帮助。如我们提供的关于采购商的涉诉资料以及对其履约能力的预判,为两家机构填制财务报表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们在交叉比对中发现的问题虽然不至于对A公司收购B工厂产生重大影响,仍然说明这种工作方式是行之有效的。毕竟,无论律师事务所,还是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往往只能关注与自身专业相关的面,尽管具备专业性、深入性,却不够全面。比如,一组单纯的财务数据背后也可能潜藏着法律风险。因此,只有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资料,才能为客户提供尽量全面、精准的报告。

最后,成稿阶段。在分析资料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调查对象和投资事项的法律意见,以文字形式体现出来,即尽职调查报告。在报告的结构上,笔者倾向于将法律风险最大的和客户最关心的内容写在正文开篇。尽职调查报告,特别是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篇幅通常比较长,而最终审阅报告的客户公司负责人又往往时间有限,习惯掌握大政方针,将重点内容放在开篇,有利于客户最高效地获取调查的重要结论,相应地也就最高效地体现了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价值。尽职调查报告是在分析客观资料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应避免主观臆想和推测,一切从资料出发。因此,在报告内容中,应明确记载据以作出判断的资料名称、来源,以及该资料反映状况的时间节点。这样一方面可以突出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律师的职业风险。

当然,尽职调查报告不是一稿而成的,有可能为了满足客户需求而进行反复、多次的修改。最终将装订成册的报告,连同客户需要的工作底稿一起移交客户,才算完整完成了一次尽职调查工作。

开展尽职调查,看似有很多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但其中仍然不乏值得我们总结和发现的经验、诀窍,而这些细微之处的工作方式和技巧,往往又决定着调查的效率和报告的质量。通过对最近参与的尽职调查工作的回顾,希望可以积累更多的经验,同时,如果文中的一些方法能够对年轻的同行有一点帮助,更是笔者的荣幸。

                                                                                                    文:李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