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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我所律师胜诉一桩涉外投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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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高曾

    近日,我所高级合伙人石长沙律师代理的一桩涉外投资纠纷案件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尧某、四川某投资公司支付原告的投资转让款和违约金。

    该案被告尧某是香港某投资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非洲安哥拉共和国设立了玛尔公司、大都市公司,并在安哥拉首都罗安达取得了土地开发房地产。2014年12月,尧某以马尔公司、大都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邀张某等三人投资到该房产项目,并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2017年,张某与尧某签订了《投资转让协议》,约定由尧某个人溢价受让张某的投资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了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并由四川某投资公司为尧某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和《投资转让协议》均约定了由中国内地法院管辖,但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支付时间届满后,尧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张某聘请石律师为代理人负责处理该案。

    石律师介入该案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发现案件证据上存在诸多缺陷,且案件可能因对方的抗辩进入漫长的程序。为此,石律师在立案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通过外交认证程序确定尧某作为玛尔公司和大都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由于这两家公司在安哥拉是以尧某的亲属作为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的,因此,如不能确定尧某是两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按照中国法律,则其签订的《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相应地《投资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石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张某通过其他途径让玛尔公司和大都市公司出具了尧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声明,该声明在安哥拉公证后,提交中国驻安哥拉大使馆进行了领事认证。考虑到该案作为涉外诉讼,为了防范跨国洗钱,审理法官必定对争议的基础即《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但张某只能提供一份在国内转款的银行记录,且该笔款金额远远少于约定的投资款,这就可能给审理法官造成当事人通过诉讼使洗钱行为合法化的怀疑。为此,石律师对张某和尧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审查。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能反映投资以及后续的投资权益转让交易的真实性,决定对其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同时,为了证明该微信账户为尧某所有,对尧某在朋友圈发的与多个非洲国家领导人合影的照片和文字进行公证。以尧某合影照片与其护照和身份证照片的一致性来证明该微信账户为尧某所有。

    做好证据准备和相关预案后,石律师将该案起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石律师提出,根据对方律师引用中国内地法律进行答辩,且我方也引用中国内地法律这一事实,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请合议庭确认本案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审理,得到法院许可。从而避免了本案因对适用法律的争议进入漫长的外国法律查明程序。最终合议庭对被告律师提出的关于投资未完全履行、转让程序不合法的抗辩不予认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项目合作投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得到履行,判令被告按照《投资转让协议》支付原告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