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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未进行安全文明等级评价一律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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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的依据;该条第5款同时规定,“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这样我们是否得出结论,只要施工单位未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等级评价,就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近期我们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实际和证据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尽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对单位工程进行安全文明等级评价,但是仍对施工单位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这突破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裁判更为客观、公正。

  在我们的代理案件中,我们代理的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诉被告成都祥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原告川建公司未与被告祥宇公司进行结算,于是争议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川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单元过程进行安全文明等级评价,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鉴定机构于是对我方原告要求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94.5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我们却对此提出了不同主张,并且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首先是我们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祥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拒绝签署相应进行安全文明等级评价表的事实;其次是项目所在地安检站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安监站对原告施工全过程进行了安全监管,原告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项目,且自开工到结束未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和整改;再者,我们还提供了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已采取了相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光盘等。最后,我们提交了被告每个月的拨款数额中都包含了一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被告认可我方原告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文明措施,否则被告是不会在进度款拨付时支付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针对上述证据没有进行简单的形式判断而是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法院认为,自原告川建公司进场施工开始,原被告双方因为工程量认定、工程进度款拨付等问题存在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互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存在建设单位、监理方怠于在安全文明施工评定表上签章的情况,同时有证据证明川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采取了相关安全文明措施,且项目从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故法院认可将94.5万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未进行安全文明等级评价一律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论是片面的。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 漆昌国 余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