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民法总则》第九章对诉讼时效规定做很大的修改,而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时效并没有吸纳。这引起了人们对这一年期短期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后到底是否适用的疑惑和猜测。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相关条文对比
一种看法认为,《民法通则》并未被废止,既然《民法总则》没有对一年期短期时效作出规定,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表述“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当然继续有效。经查,这一观点在2017年10月1日后的确有法官采用。(2017)辽148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陈某诉被告祝某、蒋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祝某对原告关于医疗费的请求提出了时效抗辩,法官审查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驳回原告关于医疗费用的请求。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2017年10月1日以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不再适用。理由如下
一、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总则》优于《民法通则》,我们适用新法《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仅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我国《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产品质量法》等特别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是指《民法通则》关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之规定,。
三、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然保留《民法通则》而不将其废止还有何意义呢?因为《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民法总则》没有规定,这才是保留《民法通则》的根本原因。
四、立法机关表示,只是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不会与《民法总则》长期并行,总有一天会被废止。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民法通则》被废止之前,不应继续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看法,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一年期短期时效规定。
理论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鉴于目前没有权威的解释,个人观点可以保留,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
笔者作为一个非法本,理工男,认为这个问题可以根据你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1、原告。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及时主张,以短时效为限,该起诉起诉。
2、被告。若不小心成为被告,给他人造成损失当然应该主动承担责任。不在自身责任范围的赔偿请求,注意看日历!
3、律师(代理原告)。积极收集时效中断的事实和证据,预防被告釜底抽薪提出时效抗辩。
4、律师(代理被告)。首先审查时效,内心和行为都认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继续适用。
5、第三人。路见不平一声吼。
6、法官。内心是挣扎的,裁判是公平的。
7、书记员。我是来打字(酱)记录(油)的。
侯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