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上工作意外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工地负责人与张某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经支付了张某的妻子100万元赔偿款。张某的妻子25岁,有一个3岁大的孩子;张某有一个兄弟已经成家;张某的父母健在,年龄在50岁左右。张某妻子领取死亡赔偿金后,张某的父母和兄弟认为100万属于遗产,要求张某的妻子平均分配100万元,各方争执不下,张某的父母和兄弟将张某的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的妻子平均分配100万。张某的妻子且主张张某生前欠债20万元,已经用死亡赔偿金偿还了20万元,死亡赔偿金只有80万元,且8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配给父母和兄弟。
问题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条规定,遗产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的合法财产。但死亡赔偿金赔付是发生在张某去世以后,且是张某近亲属获得的赔偿,而非张某本人的合法收入。因此,笔者的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不属于大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权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张某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条所规定的张某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属于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后,造成被张某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而确立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张某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张某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是对张某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
问题二:债权人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对张某的近亲属的一种赔偿,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张某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张某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问题三:死亡赔偿金怎么分割?
2、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
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无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如果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配时应该将已经花费的费用 (丧葬费等)进行扣除,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赔偿金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具体可由审理法院根据案情裁判。
【案例裁判结果】判决张某的妻子向张某的父母支付20万元,剩余80万元由张某的妻子和孩子所有,不支付张某兄弟赔偿金,驳回张某兄弟和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理由】死亡赔偿金不是张某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应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张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死亡赔偿金应专属于给张某近亲属的赔偿,不应作为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生前的债务。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并不应按对半的方式平均分配。张某与妻子结婚成家后,与妻子和孩子共同生活,其妻子和孩子应该多得死亡赔偿金,张某的兄弟没有权利主张死亡赔偿金。因此,判决张某的妻子和孩子只需给张某的父母支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由张某和孩子所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应视为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应作为遗产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有权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可以主动要求分割赔偿金也可以放弃分割,分割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并不应按对半的方式平均分配,具体分割比例可由审理法院根据案情裁判。
文 郭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