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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我看电影《我不是药神》及其原型故事——以一个律师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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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最近由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正在热映,笔者也凑了热闹去电影院观看。电影讲述了一个卖壮阳药的潦倒商人程勇,因为从白血病患者吕受益那里得知白血病患者需要长期服用一款叫做“格列宁”的进口药物来治疗,该药物在中国的售价达到两万余元一盒,而印度生产的仿制药物售价却只要五百余元一盒,而效果几乎一样。程勇受到吕受益的唆使,决定到印度去购买这款抗癌神药,拿到国内销售赚取差价。程勇赚取了第一桶金后,因畏惧法律惩罚,而主动放弃代购印度抗癌神药的生意。后来吕受益因为缺药而病逝,引发了程勇内心深处的同情心,重操旧业,将从印度购买的抗癌神药以成本价甚至亏本价销售给其他白血病患者。最终程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而判刑。

       电影中程勇的原型是一位叫做陆勇的白血病患者。他因为自身患病,需要长期服用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生产的格列卫,价格十分昂贵。偶然间陆勇得知印度有仿制的格列卫,价格十分低廉,经过尝试,发现药效也是和瑞士产的格列卫相差无几。于是陆勇便在自己组建的白血病患者qq群中广泛宣传,并帮助其他白血病患者跨境购买印度仿制的格列卫。陆勇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罪名是“销售假药罪”,但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从电影院出来后,观众都在感叹“能治病的格列宁咋会是假药?”“国外的制药厂真是喝人血的黑心资本家!”也有人发出号召“中国就应该向印度学习,允许中国的药厂仿制外国药物”。作为一名律师,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从感性的角度出发,还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分析这部电影以及电影背后的真实故事。

第一,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程勇从印度购买来的治疗白血病的“格列宁”及真实故事中的格列卫是不是假药?

       判断一款药物是不是“假药”,不能从老百姓的朴素认识出发,简单的认为能治病且吃不死人的就不是假药,而应该从法律的规定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一条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是假药。因此,电影中《我不是药神》中,程勇从印度购买的格列宁既未经批准,也未经检验,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该药品就是假药无疑。同理,真实故事中,陆勇从印度购买的仿制药,也是假药。

二、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主人公程勇是否构成犯罪?真实故事中,陆勇为什么会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在电影中,程勇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触犯了“销售假药罪”。该罪名很好理解,只要“销售”了“假药”就构成犯罪。经过前文论述,印度“格列宁”是假药无疑,那就看程勇是否存在销售行为。

       “销售”,即有偿转让。在《我不是药神》中,程勇最初受到白血病患者吕受益的唆使,前往印度采购仿制的格列宁,把印度版格列宁出售给广大的白血病患者,赚取差价,攫取了第一桶金,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行为,也触犯了销售假药罪。在电影的高潮部分,程勇因为吕受益和“黄毛”的死,使自己的良心受到谴责,而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转让印度格列宁给其他白血病患者。这一阶段,由于程勇的行为是无偿的,甚至是亏损的,因此,在这一阶段,程勇的行为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那在真实故事中,陆勇的行为又为什么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呢?原来陆勇本人就是白血病患者,他在得知印度有仿制的格列卫以后,经过自己尝试,发现药效相差无几,就推荐给了其他病友。由于需要跨境购买,要与印度人之间利用英语沟通联络,而其他病友完全没有这个能力去完成这个繁琐的跨境购药行为。陆勇便出于热心,替其他病友张罗购药。在这个过程中,陆勇的主观目的是帮助其他病友,而不是赚取差价,更重要的是,陆勇只是帮助其他病友购药,而不是自己从印度购得药物,再转售给其他病友,因此,陆勇的行为并不构成销售的行为,也就没有触犯销售假药罪。

       这就是电影与现实之间的不同之处。

      另外,关于“国外的制药厂是喝人血的黑心资本家”这一问题,笔者也想简单的说几句。每个药物的研发,要经历长达十多年的周期,投入数以亿计甚至十亿计的金钱,如果我们不尊重制药厂的知识产权,而像印度一样,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仿制,将极大的损害制药厂的知识产权,严重打击他们研制新药物的积极性。就像电影里面说的那样,到了那时候,恐怕就是有钱也买不到药了。当然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一边是需要积极性和动力的制药厂,另一边是广大的患者急需的廉价药物。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与外国制药厂进行集中采购谈判,相当于从外国制药厂那里拿到一个批发价,然后将这类药物列入医保保障范围,利用有形的手来进行社会调节,既能保障外国制药厂的利润和他们的研发动力,又能保障广大患者的救命需求。

       还有,影片中的格列宁的原型格列卫在中国已经有仿制药,而且是合法的。这并不是因为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功劳,而是因为在中国的专利保护已经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因此,国内的制药厂商可以正大光明的仿制格列卫,而不用担心侵权。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看待涉法事情不能仅仅从感情和感性的角度出发,还要从法律和法治思维出发,最终将情理和法理相结合,实现法情理的有机统一。

                                                                                                                                                                                                               作者:张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