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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移民和难民保护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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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韦氏在线词典定义的证据标准是 “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确立证据的效力和证据力 ”。法律运用中有三个证据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权衡可能性和有合理理由相信。第一个是刑事证据标准。在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实务,适用的是后两个标准。

      两个证据标准

      权衡可能性是民事标准,意为基于可靠证据,一个事实的真实性比不真实性更高。权衡可能性标准低于刑事证据标准,高于有合理理由相信标准这一最低证据标准。有合理理由相信即结论是建立在可靠信息得出的事实上的。

      禁止入境事项评估的证据标准

      在准备移民申请时,移民专业人士需要评估两个因素:申请人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的条件和申请人是否存在禁入情形。所述的两个证据标准适用于对禁止入境事项进行评估。最低标准适用于如下严重禁止入境情形:申请人可能对加拿大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严重犯罪、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行为。此标准的适用例外是在评估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外的严重犯罪行为时;对该种情形,适用的是权衡可能性标准。《移民难民保护法》(IRPA)第 33 条规定的合理理由相信标准的适用规则如下:“除非法另有规定,根据第 34 条至第 37 条构成禁止入境的情形为有理由相信其已存在、正在进行,或将发生的情形,包括因疏忽而致的情形。” IRPA 第 36条第三款d项 规定了适用于永久居民境外严重犯罪不适用合理理由相信标准的例外情形。

      难民申请的证据标准

      IRPA 分为两部分:移民和难民保护。难民位列加拿大三大永久居民项目之一。IRPA 第 96条 和 97 条定义了公约难民和需要保护的人。作为排除条款的 IRPA 第 98 条规定了加拿大不会给予难民保护的情形。如果难民申请人符合第 96 条公约难民或第 97 条需要保护的人的定义,并且没有第 98 条规定的情形,则他们应获得难民保护并成为受加拿大保护的人。

      IRPA第 112 条规定了遣返前风险评估 (PRRA),为加拿大境内难民保护体系增加了一道流程。PRRA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功难民申请者,如果他们不会因严重犯罪行为对公众构成威胁,也不会对加拿大构成安全风险,则 PRRA 官员会根据 IRPA 第 96 至 98 条对他们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如果对公众构成威胁或对加拿大构成风险,对他们的评估将根据 IRPA 第 97 条进行。

      尽管对公约难民和需要保护的人有明确的定义,但 IRPA 规定在评估难民申请和PRRA 申请时适用的证据标准。不同的证据标准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因此,证据标准的适用对结果有重大影响。当难民庭的法官在审理难民申请或 PRRA 官员在评估 PRRA 申请时,必须决定一个关键问题:采用什么标准来认定申请人是或不是公约难民或需要保护的人?

      难民申请适用的证据标准的最终由判例法给出了答案。关于公约难民申请的适用的是合理的申请人可能受迫害的机率,关于需要保护的人的认定适用的是权衡可能性标准。

      理解证据标准的重要性

      理解证据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是正确、准确和全面评估的基础。如果评估建立在飘忽标准之上,则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这样的评估也是不专业的。移民专业人士不专业的代价是无辜客户的未来。例如,当移民专业人士判定某个客户可能是需要保护的人并代表客户提出难民申请时,他们应该明白,如果客户的难民申请最终被拒,根据 IRPA 第 101条第1款b 项规定,客户没有第二次向加拿大申请难民保护的机会。他们需要应用权衡可能性的标准来评估客户是否属于需要保护的人。

      其次,它是适当和充分准备和处理客户申请的基础。在准备申请或案件材料时,如果移民专业人士在处理客户申请时采用了错误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导致申请的不完善。Snider 法官在 Sharma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9 FC 786 第 8段中表示,如果申请有缺陷,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决策者没有给申请人机会来回应决策者疑虑的义务。

      第三,对评估申请被拒后的救济渠道评估,证据标准的运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决策者应用了错误的证据标准来作出决定,从而导致决定错误,无论是法律错误、事实错误还是兼有事实和法律错误,都值得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尽管根据 IRPA 第 91条第10 款规定,注册移民顾问(RCIC) 不能在联邦法院代理客户,但在将司法审查作为救济渠道推荐给客户时,对被拒申请的决定进行适当和彻底的评估至关重要。决策者在作出决定时是否采用了正确的证据标准,是需要分析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些未经这一评估而对被拒申请决定采取的补救措施无异于将客户的利益交付给纯粹的运气。

      总之,证据标准的应用和移民服务的专业程度是相辅相成的。注册移民顾问(RCIC)有必要研读证据标准及其适用的判例法。

      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建议或意见。有关难民申请证据标准的详细信息,可参阅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B472, 2013 FC 151 和 Li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5 FC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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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由作者翻译自作者在移民顾问网发表的英文原文翻译:https://www.myconsultant.ca/EN/Standards-of-Proof-in-Immigration-and-Refugee-Protection.

                             

      张卉律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加拿大温哥华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International arbitrator and mediator, VANIAC),加拿大注册移民顾问(Regulated Canadian Immigration Consultant, RCIC)、翻译(Society of the Translator and Interpreter BC,STIBC)。张卉律师也在CDI College执教移民法专业。

      自在加拿大开展移民法律服务以来,张卉律师一面执业,一面撰写中英文知识性文章,提供移民法知识讲座,传播中国法律知识与加拿大移民法律知识。她为加拿大卑诗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在《卑诗省律师杂志》的专栏撰写过介绍中国仲裁法的英文专业文章“An Overview of China’s Arbitration Law on November”( 2016 issue of the Advocate (P877-882)),为加拿大卑诗省翻译协会撰写过“Chinese Name in Translation”。作为加拿大移民顾问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Immigration Consultants, CAPIC)的专委会委员,她长期为该协会专业网站MyConsultant.ca供稿,并为作为同行的协会会员讲解移民法难点。为推广加拿大移民法律知识,引导国内客户正确理解、认识加拿大移民规定,张卉律师于2018年撰写出版了中文版《加拿大移民项目指南》。其撰写的英文版加拿大移民指南Canadian Immigration Handbook (A Guide for All the Essentials You Need to Know about Canadian Immigration) 将于2022年春由加拿大出版商International Self-counsel Press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