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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小议抚恤金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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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亲属之间偶尔会对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抚恤金如何分配合理呢?本文将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死亡抚恤金的定性和分配问题,展开如下讨论。

      一、抚恤金的分类和处理中的问题

      抚恤金是国家通过发放金钱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

      第一,伤残抚恤金系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第二,死亡抚恤金系公民死亡后,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发放的。这类抚恤金,既与公民死亡相关,又是其死亡后才发放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死亡抚恤金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存在”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在有关死亡抚恤金的纠纷案件中究竟是按死者的遗产处理,还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或按其他处理存有争议。

      二、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法律定性

      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存在着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和死亡抚恤金属于近亲属共同财产三种主流观点。笔者不同意前两种观点,部分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有人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去世的客观事实而获得一笔财产,属于遗产。笔者认为这是对遗产的定义没有正确认识导致的误解。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死者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抚恤金虽然与公民死亡的事实相关,但是其死亡后产生的财产,且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因此,死亡抚恤金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死亡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抚恤金则是死者死亡之后所获得的补偿,所以死亡抚恤金不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是作为在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的财产性补偿,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要区别对待。死亡抚恤金是否就统一认为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呢?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作为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其在被分割前是否属于权利人之间的共有物(财产),要区别情况看待。

      1、死亡抚恤金属于近亲属共同财产的情况。发放单位或者相关政策没有对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及发放顺序有明确规定的,这类死亡抚恤金,笔者认为在分割前属于近亲属共同财产。

      2、死亡抚恤金属于特定人的情况。若发放单位有专门的文件对其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顺序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军队单位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死亡军人遗属发放的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就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应当尊重发放单位及其制定文件的规定,此类死亡抚恤金属于特定的死者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

      三、死亡抚恤金纠纷的法律适用与处理办法

      基于以上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现状,笔者认为在诉讼(处理)有关死亡抚恤金纠纷的案件可以参考如下案由和处理办法。

      1、适用“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由,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这也是在现有情况下,法院解决该纠纷的一种处理办法。在分配顺序上,可以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即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死亡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其次,死亡抚恤金作为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其在被分割前应该是权利人之间的共有物(财产),但是这种财产又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它含有对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功能。在分割时,不适合在同顺位近亲属之间简单的平均分割,应综合考虑近亲属生前与死者共同生活,与死者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遭受的精神更大痛苦和物质损失来进行合理分割。

      2、坚持友好协商和调解优先原则。死亡抚恤金是在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之间分割,他们之间一般都具有血缘关系或者较为亲密的关系。因此,不论是接待该纠纷咨询调解还是受托诉至法院时,首先均应考虑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积极协助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免于当事人因纠纷彻底结怨,以此达到较好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