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虚假仲裁罪实务探讨
2021-06-17 浏览次数:4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虚假诉讼罪后,虚假仲裁入刑呼声不断。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商事仲裁具有以仲裁协议签约各方为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高效、一裁终局、保密等特点,正是基于以上特点,相较于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主要表现为“手拉手”仲裁,即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真实的争议或纠纷,合谋串通,伪造证据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不作实质性对抗,承认全部事实和仲裁请求,以获取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